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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849号

发表时间:2024-09-28 04:55:19 来源:企业资讯

  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相关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相关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相关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施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地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灌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线共用。

  同时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

  第十二条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

  第十四条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五)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一)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好,并配备空调;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

  (一)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三)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四)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施,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七)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

  (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一)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还应当配备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

  (三)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

  (四)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

  (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施,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九)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1.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2.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酸度计;

  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2.前处理室有能够很好的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上的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

  第二十二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很好的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

  第一条为加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特殊的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相关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相关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相关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饮食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地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同时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

  第十二条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

  第十四条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三)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一)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好,并配备空调;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

  第十七条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一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产品配方中有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的,应当单独配备一台符合前款规定的混合机,用于原料的预混合。

  第十九条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施,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能够很好的满足产品主成分检验需要的专用检验仪器;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很好的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前处理室有能够很好的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见紫外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仪器室的面积和布局应当满足其使用上的要求。同时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的,应当分室存放;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为其生产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制定企业标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主成分指标检测的新方法应当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