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仪征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被警告
发表时间:2024-11-16 04:42:36 来源:企业资讯
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公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典型案例,我市报送的“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转供电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案”“某动物油脂加工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入选典型案例。下面,小编带大家探索两起案例详情。
2023年4月,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发现:1.该公司实施转供电期间,未将售电公司给予的市场化差价全额核减给最终用户,未将“95%结算”的优惠政策传导至终端用户,未依照国家电网下发的峰、平、谷分时电价结算给最终用户。2.该公司在已经收取终端用户厂房租金以及管理费的情况下,仍以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该公司在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考虑该公司积极接受检查、配合调查,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款给最终用户,减轻危害后果,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警告。
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尺度内体现执法温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上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改正错误的态度、积极退赔的事实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让执法对象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促进其诚信守法经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会同广陵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对某动物油脂加工厂进行全方位检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了猪网油、槽头肉、水油、猪碎肉、肠系膜、猪下水等含有“三腺”的边角猪肉、熬制的猪油、熬油产生的油炸饼和成品油等。因当事人涉嫌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经审理查明,该工厂徐某等四人明知猪槽头肉、乳腺肉等猪肉加工下脚料属于非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用油加工,仍以营利为目的购进上述下脚料作为原料来加工。当事人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程序。
当事人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处理。当事人明知猪槽头肉、乳腺肉等猪肉加工下脚料属于非食品原料,仍用于食用油加工,存在主观故意情形,维持的时间长达9个月,且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需吊销许可证。徐某等四人负有直接责任,且被判处刑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对四人限制从业。因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所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对该食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徐某判处罚金,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从严从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吊销该工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2.对徐某等四人限制从业,终身不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无小事,健康责任重于山”。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始至终坚持把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从严把牢源头关、生产关、流通关、消费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该案的查处秉承严字当头的办案理念,处罚到人、限制从业、吊销生产资质,从严从重查处,对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针对当前市场监管执法的新趋势新情况,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秉持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着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先后出台了《扬州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基准规则》《扬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办法》及免罚轻罚清单等文件,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尺度和标准。还通过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彰显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